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税务部门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由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条件、公示、发放等流程办理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3.依申请返还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筛查劳务派遣单位,第三章单位确认与资金发放第十三条【信息告知】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短信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推送稳岗返还工作信息,应告知其在政策实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确认稳岗返还资金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放稳岗返还资金,第十九条【经办复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初组织对“免申即享”单位稳岗返还发放工作进行复核,第四章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办理第二十条【主动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功能模块,第二十一条【受理初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获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稳岗返还申请,第二十二条【条件审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进行审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对拟发放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系统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以下流程报送信息: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3.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