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财政引导资金,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机构所属的具有知识产权和技术投资运营经验及财政引导资金管理经验的全资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运营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重大事项,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情况,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营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参股投资和投资退出等进行管理,主要是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大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运行管理的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选择将财政引导资金提前退出,第十八条运营基金财政引导资金部分的日常管理费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可以将财政引导资金的部分收益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受托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实施业绩奖励,第二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评价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受托管理机构需将上一年度运营基金管理情况向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作出自评报告,(三)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第二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骗取、挪用运营基金资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