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3〕3号)要求,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川农函〔2024〕447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川农函〔2024〕284号)要求执行,其他补助环节的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定2022年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及2022年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的通知》(N〔2023〕-48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N〔2023〕-485号)要求执行,具体按照《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重大指标监测防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任务实施方案》(川农业植保函〔2024〕39号)执行,具体按照《关于落实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重大指标监测防控项目中植物疫情监测及阻截防控任务的通知》(川农植检函〔2024〕32号)执行,具体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2023年工作实施方案〉等系列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48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实施方案>等系列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419)实施执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每个科研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政策、实施程序、资金使用、建设主体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开,从2024年10月起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定期向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重大项目建设及资金执行等情况,原则上不能将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给在高标准农田上进行非粮化生产的主体,附件: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任务清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