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发〔2024〕25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拟定了三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三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三台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2日附件三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4〕18号)等文件规定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4〕18号),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拟征收土地批次:三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二)拟征收土地位置:三台县北坝镇东涪社区14组、15组、2组,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三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3〕37号)执行,(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方式: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执行,八、其他事项《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4〕18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