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提高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创业促就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白山地区市场主体经营和创业群体状况,2.将第八条第一款:“具备一定规模,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市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市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3.将第八条第四款“孵化效果明显,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45个(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个(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开展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7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