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和条件(一)适用对象1.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2.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二)申请条件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1.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二、返还标准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3.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单位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2.单位失业保险费未到账不超过1个月的,4.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反馈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的,5.未开展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也须填报《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