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需要,第四条边检机关负责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与管理,做好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候检区域和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共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内通行管理工作,边检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重点审核申请人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必要性、是否为网上追逃在控人员、是否具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九条对因公务需要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口岸联检单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边检机关有权阻止有关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一)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出示工作证件的,第十二条边检机关对划定的口岸限定区域,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第十三条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边检机关对出境入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依法实施边防检查,积极配合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边检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