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四)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第九条信用主体的其他信息是指拟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评价的其他信用数据,通过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应当在相关行政行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业务部门应将承诺事项录入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一)失信行为已依法进行纠正,第十八条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失信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修复的失信信息内容失信信息相关决定书文号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情况(附佐证材料)信用承诺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现申请对该条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