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中央财政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以各地(州、市)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占全区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以各地(州、市)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占全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第二十八条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第三十八条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9号)执行,创业担保贷款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有关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