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哈尔滨新区除外)范围内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由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专班”)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市专班负责梳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利用情况,由历史文化建筑所在辖区政府履行相关职责,(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为个人或民营企业的,历史文化建筑所在辖区政府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保护规划完成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后,保护责任人确无能力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修缮的,(四)历史文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够清晰且需采取使用权租赁方式推进修缮利用的,经审查由市专班统筹开展活化利用工作的历史文化建筑,(一)租赁方式1.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委托相关主体采用租赁的方式,市专班应当指导出租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一体化方案》(以下简称《一体化方案》),根据历史文化建筑活化利用计划业态白名单,鼓励有运营经验的承租人进入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利用领域,历史文化建筑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