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办程序第十八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并登记住宿相关经营范围,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旅游民宿经营登记备案证书,区县(市)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旅游民宿不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及时整改,第二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培训,第五章经营规范第三十五条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第三十六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证书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第三十七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提供经营资料信息,第四十一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服务和经营,第四十六条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经营规范:(一)旅游民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技能,第四十七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第五十二条相关部门对旅游民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如下: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游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旅游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第五十七条旅游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