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体工作,负责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维护等管理工作,对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上报工作,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共享信用信息,在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失信扣分、严重失信处理、加分确认、佐证材料上传等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综合认定、评价结果汇总和共享、相关信息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等工作,各参评部门登录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套的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第四章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第十二条各参评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将实时与各参评部门共享,各参评部门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平台账号及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参评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