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开展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配合开展评标专家入库资格条件的认定,(二)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职工作人员,(三)依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二)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第四章抽取与补充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要求在评标专家库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普通专家及资深专家,(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政策规定,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对招标人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主体动态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专家系统向评价方提出异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予以解聘出库:(一)自行申请出库或者不再满足相关入库条件的,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