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根据《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2022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促进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结合《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有关要求,第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本细则考核评价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考核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应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依托单位等(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评价主要围绕运行使用、开放共享、服务成效和组织管理四个方面开展,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组织管理,管理单位向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考核报告》,认真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的维护工作,(二)对于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