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履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主体责任,第二章专项设立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主管部门收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设立需求,专项资金预算应有明确的支出事项、具体量化的绩效目标,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实施期限、使用范围、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确定后,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分配的县级专项资金,(二)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第五章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