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0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区域内同一家庭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配偶、父母、子女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大龄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的人员,失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南疆五地州登记失业人员: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自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人员,根据征求意见稿,由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