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转用范围为董家河镇楼房村,转用土地总面积0.2144公顷,拟转用土地用于实施商业服务业用地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占用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用土地情形,1.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将补偿安置费12.2208万元(其中补偿费4.8883万元,安置补助费7.3325万元),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