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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者承诺式自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4-10-2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业余无线电相关数据管理的通知》(工无函〔2023〕590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无监函〔2023〕4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拟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我市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者(以下简称设台者)开展承诺式自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持续加大对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且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站,三、检查内容(一)被检查对象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工作的情况,重点核实执照规定的使用区域是否准确、使用频率范围和发射功率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无函〔2013〕43号)要求,(二)被检查对象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相关条件的情况,(三)被检查对象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四、检查依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等,本次检查工作采用设台单位承诺式检查和执法机关现场检查的相结合方式开展,优先采用承诺式检查方式,请于颁布业余电台执照之日起2年内开展承诺式自查,同时视情况对开展承诺式检查的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抽查,附件:1.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样表)2.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空白)附件1: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样表).docx附件2: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空白).docx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0月21日(联系人:李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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