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交都市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公交都市建设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城市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第七条公交都市建设要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等,第十一条公交都市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交都市建设要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组织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十九条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公交都市创建申报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经验总结和交流,第五章验收命名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公交都市创建验收评分细则,第二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将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名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城市,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