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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度放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条件的公告

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0-21
现就适度放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条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扩大扶持群体在陇南市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法定代表人为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的市场主体,同一年度只可由1家市场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吸纳劳动力就业奖补等补助资金的市场主体,二、延长申报时限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要求,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时限延长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向市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局推荐,市场主体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市属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县(区)人社局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材料和运营情况进行初审核查,填写推荐表、汇总表(详见附件1、2)并附市场主体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对市属市场主体及县区推荐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四、推荐要求(一)“创业新秀”、“新锐创客”创办的市场主体可优先推荐享受补助资金,(三)推荐报告、推荐表、汇总表(汇总表须每页加盖公章)及市场主体申报材料请书面报送市就业局,市就业局联系人:王惠玲联系电话:0939-8211250电子邮箱:1016124547@qq.com康县人社局就业股联系人:马强联系电话:0939-5939699附件:1.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表2.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汇总表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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