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复审、档案管理等事项,(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立项项目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特殊立项申请予以及时立项,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终止标准项目计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第四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