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pdf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