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托管机构信息表2承诺书3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无锡市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提供住所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三条托管机构与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应当订立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二)托管机构代理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公函、信件以及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完成以下工作:(一)配合依法对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第十六条托管机构要搭建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管理服务平台,第三章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第十八条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表》(附件3)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第二十条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三)未按本办法对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进行管理,(五)未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托管的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改正年报公示信息中错误数据的,(六)未按本办法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对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托管机构管理的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七条发现集群登记的托管机构或者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