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4月26日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以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企业资质、建筑业行业统计等,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的唯一电子信息库,在锡建筑业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电子身份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由建筑业企业通过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由市、市(县)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相应的监管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相应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日常检查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扣分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构成情况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展示,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为依据,市、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0号后停止采集信用考核信息,第十九条市、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在市场准入、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保险、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