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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纳溪区人民政府 | 2024-10-21
泸纳府地布〔2024〕20号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第10村民小组和天仙镇银罗村第5村民小组,二、土地现状详见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三、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五、安置对象和方式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六、社会保障本次征收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纳溪区规划发展促进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2024年9月30日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单位:公顷被征地单位名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镇村组小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10组0.41340.41340.3035///0.1099//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5组0.01790.0179//0.0179////合计0.43130.43130.3035/0.0179/0.1099//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农用地”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附件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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