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选址和建设第五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发展需要,第六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海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内河、海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第十三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已建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第三章管理和运营第十八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第二十一条运营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与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第二十六条申请运营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第二十七条申请运营的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主要内容包括运营主体信息、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船舶及停靠站点、客运船舶运营规模及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等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运营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加强治安保卫,第三十二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第三十三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