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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4-10-18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普卫健规范〔2024〕1号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普陀区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现制定《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并由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区科委”)和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组成评审组共同管理,第五条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面向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第六条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来源于区卫生健康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科教专项资金和项目所在单位配套经费,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但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不得申报;历年课题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申报;科研学术不端查实者不得申报;当前获得各类市级人才培养计划资助者不得申报;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第十一条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每年申报受理一次,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五年内不得申报区卫生健康委各类科研项目,第二十条凡得到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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