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为规范行使划转行政权力事项审批印章的使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需确保经营主体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等记载和显示的登记机关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公章名称一致,经管委会研究同意,自2024年9月1日起将对内资企业登记等事项的使用印章进行调整,将“内资企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行政权力事项涉及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用印均由“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1)”调整为行使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公章,相关通知类文书登记机关盖章处用印仍使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1)”,具体用印事项清单详见《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用印清单》(附件),附件: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用印清单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24年8月23日附件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用印清单序号原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使用印章名称备注项目子项调整前调整后112.1行政许可企业登记内资企业登记审批专用章(1)部门公章仅调整营业执照用印213行政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批专用章(1)部门公章仅调整营业执照用印﹡原序号是指《关于启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印章的通知》(镇新办发〔2018〕208号)附件3中的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