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护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失能等级评估、服务供给、经办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失能人员在定点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全日制护理服务,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上门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自变更之日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长护险待遇,自变更之日起在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按月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评估、享受长护险待遇,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失能评估的组织实施,具体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对经长护险失能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六、经办管理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第三方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及护理人员、参保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和长护险风险金预决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