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履行公益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所有权(使用权)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设施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和移交、违约责任、变更终止等内容条款,所有权(使用权)方应在合同期满或运营方退出前,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十三条运营方应当向所有权(使用权)方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第十七条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运营方应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运营方应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内部监管机制,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床位入住率、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等内容展开监督考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方的设施、服务、财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