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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6-14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2024年6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事业系统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事业局及下属单位基建工程(含中小型工程)的项目管理与监督,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应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相关处室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启动后,由局下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启动后,下属单位相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应该列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集体议事的研究范畴,第八条投资规模及相应的实施审批方式(一)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内(不含10万元)建设项目,(三)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400万元以内(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开展公开招标、简易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实施单位,负责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合同管理、结算审核、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建设管理活动,第五章项目标后监管及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按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执行,2.杜绝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参与管理的不同实施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的招标采购活动,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项目建设管理(手续办理)流程表2.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3.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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