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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4-18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2024年4月1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筹集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三)组织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评审,各片区管理局职责如下:(一)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报销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工作经费,第六条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以下方面:(一)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对经认定的区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按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归属地(如无工作单位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给予分类补助:台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工作经费,第七条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列支范围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和人身保险费等,选择将工作经费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服务单位报销或统一在片区管理局报销,对选择将工作经费拨付至科技特派员所在服务单位报销使用的,包干经费由工作经费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区级科技特派员在填报年度服务计划的同时报送工作经费使用预算表,工作经费预算表经服务单位和片区管理局审核后,第十三条申报的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经片区管理局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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