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涉企执法检查1.严格执行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需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拟开展的入企行政执法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同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联合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4年5月10日前建立行政执法企业正面清单,原则上不到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除省级及以上部门开发建设且管理权限不在市本级的各类数据平台要求报送的数据,企业每月原则上只通过涉企数据集成处理系统填报“一份(套)表”,市县两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报送纸质报表资料,非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召开需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凡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考察调研、政策宣讲、帮扶服务等各类公务活动,市行政审批局开发上线市县统一的入企扫码登记平台,入企扫码登记平台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分类管理,对违规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和公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