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调整执行《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21〕4号)部分条款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执行第七条第一款“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按每件3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调整为“按每件实际列支官费的50%且不超过2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按每件3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停止执行第八条第一款中“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四、调整执行第八条第一款“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其他国家(地区)按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欧洲、美国、日本按每件实际列支官费的50%且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按每件实际列支官费的50%且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五、停止执行第八条第二款“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按每件5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按每件20万元标准给予申请单位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七、上述调整执行和停止执行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