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特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及人员培训工作,特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财政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特区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代理会计的培训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