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等法规规定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工作安排,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局拟制了《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联系电话:0871-64983376意见收集邮箱:742439205@qq.com意见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89号附件: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2024年10月12日附件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的管理,第二条凡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海埂大坝区域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第三条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统一实施海埂大坝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食品安全、文化体育、违规违建、景观亮化等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为海埂大坝的管护责任主体,第四条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海埂大坝的城市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第六条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相关规定,第八条海埂大坝内不得建盖有碍景观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永久建筑物、与公共服务无关的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第九条进入海埂大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的完好,在海埂大坝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各有关单位、个人在海埂大坝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