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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2024-10-12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制《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做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海埂大坝也称“草海大堤”“滇池大坝”等,陆续拓宽坝面,打造坝面景观,为加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的管理,需要对海埂大坝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食品安全、文化体育、违规违建、景观亮化等公共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确有必要制定关于海埂大坝的综合管理规定,二、起草情况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工作安排,由我局作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起草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开展了相关起草工作,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完成《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后,三、制定措施的上位依据《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内容的上位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云政发〔2003〕123号规定)等,四、主要内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综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计19条,内容涉及海埂大坝区域界定、海埂大坝管护责任主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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