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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 2024-10-12
第三条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第三章备案第十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争议的,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第十九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沿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统一编码后,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入海排污口基本情况、责任主体、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监控结果、执法检查、排污许可等信息,□有闸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7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排放方式□离岸排放,□岸边排放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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