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件分别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第九条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资助奖励,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一)对企业承担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推动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按企业实施转化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每件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励2万元,(一)对获得认定的重庆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六章知识产权项目和其他资助第二十三条县级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经费管理使用原则和资助奖励事项,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资助奖励的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