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改造,市名城办统筹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监督,第二章申请和批准第八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受理建设单位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的申请材料,第九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方案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含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名城办召开联席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修缮的,同时征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对建设项目及风貌环境等要素影响的意见,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改造,市名城办统筹历史城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监督,第二章申请和批准第八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受理建设单位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市名城办召开联席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修缮的,同时征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对建设项目及风貌环境等要素影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