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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康县人民政府 | 2024-05-11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依法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编制工程预算报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第三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筹措项目资金,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项目法人招标等应依法签订合同,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第四十七条项目开工前变更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变更批复文件等材料送县财政部门,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第五十四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一)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根据审计报告作为批复调整概算的依据,第六十二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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