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旗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旗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第六条旗国资委指导旗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旗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旗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旗属国有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旗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旗国资委备案,对旗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和管理,旗属国有企业应报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旗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旗国资委发布的旗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第十九条旗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二十二条对需旗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第三十三条旗国资委对旗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旗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旗国资委要求,第三十七条旗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旗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