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大学生是指当年在我县参加普通高考,当年在肃南县报名参加高考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的全日制本科考生,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当年在肃南县报名参加高考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当年在肃南县报名参加高考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直接录取的本硕连读全日制考生,第四条研究生奖励条件和标准(一)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二)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本科毕业后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普通计划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三)父母至少一方或户主户籍连续在肃南县10年(含10年)以上,本科毕业后被国家“双一流”重点院校直接录取的国家计划硕博连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