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智慧农业建设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农业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管理和共享等相关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市智慧农业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数据资源和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的行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农业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管理和共享等相关工作,负责本辖区智慧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所有农业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技术保障单位和绥化市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管理和共享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权,第三章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第十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平台建设、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本地区农业信息系统与市级平台连通,由市智慧农业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使用,第八章开放、开发与交易第三十二条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台的农业数据资源按普遍开放、依申请开放进行管理,第四十条绥化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技术保障单位要加强平台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二条共享数据资源的提供方和使用方要加强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提供、共享、交换、使用过程的严格管控和安全保障,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绥化市农业数据资源共享的协调推进,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