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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4-05-27
由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由市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四)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三、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六)承储单位原则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八)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市经信局下达的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医药储备协议书有关要求,6.实物储备承储单位要做好储备物资成本核算工作;7.执行市级医药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十二)生产能力承储单位、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储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期限,(二十)流通储备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储备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因特殊原因过期或正常损耗的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政府实物储备物资的损耗补贴、由承储单位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方式承担政府实物储备采购资金的利息补贴、由承储单位执行政府紧急指令或重大疫情、重大活动保障等应急需要采购特殊医药产品产生的采购、保管和核销等费用,(四十三)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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