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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8-02
现将《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南农〔2024〕187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支持对象1.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南安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示范)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庭农场示范资金用于支持南安市级及以上的家庭农场优质(示范)场、台农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优先补助2023年度被评为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的经营主体,3.监测不合格的各级优质(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质(示范)社不得申报,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含台农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三、其他事项1.项目实施内容、申报程序及材料、项目验收要求等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南农〔2024〕187号)文件内容为准,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各乡镇(街道)党政办: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1号)文件精神,现将《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南农〔2024〕187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支持对象1.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南安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示范)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庭农场示范资金用于支持南安市级及以上的家庭农场优质(示范)场、台农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优先补助2023年度被评为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的经营主体,3.监测不合格的各级优质(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质(示范)社不得申报,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台农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含台农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三、其他事项1.项目实施内容、申报程序及材料、项目验收要求等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南农〔2024〕187号)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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