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