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设的港口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五条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部门”),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和船舶系靠泊设施(系船环、护舷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靠船区域应配备防撞设备,第三章运营和管理第九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经营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在停靠站点投入运营前,第十二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评估论证的船型运营,第十三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第十六条对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与客运船舶经营人不是同一市场登记主体的,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与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第十七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第十九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设施,第四章安全和监督第二十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要求,第二十一条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