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运行情况,第九条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下列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一)筹措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府出资来源,(三)按季度和年度向领导小组上报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向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派驻观察员,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经投决委表决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备案,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方案经领导小组备案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出资计划,依法依规完成出资,(三)经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资方向、存续期限、出资方案、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执行投资管理业务,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四)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五)政府投资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六)其他危及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第三十五条领导小组按年度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评价,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