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